快递赔偿新规 3倍赔偿标准并不适用于快递

政策法规

2013/06/25 07:25:31

   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对方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从今年3月1日起,再发生类似的纠纷将不再按此标准赔偿,而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邮政管理局人士昨日透露,此前邮政法规定的3倍的赔偿标准其实是针对邮政普遍服务,并不适用于快递业务,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制定与快件保价相关的法规政策,引导企业规范保价制度。

   事实上,针对快递业乱象,国家邮政局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则是参差不齐,延误损毁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界也更关注办法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昨日,邮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主动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确保快递企业规范经营,同时探索建立电商与快递的联动发展机制。有快递企业表示,由于快递员并不具备专业素质,无法鉴定快件的实际价值,消费者还是应购买保价服务,这样双方都放心。在电商迅猛发展下,快递行业被迅速“催肥”,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办法较以往的法规政策,更加强调了与电子商务行业的联动以及相关的责任划分。不少消费者网购后,由于卖家缺货或出货不及时导致延误,最后却是快递企业“背黑锅”。

   此次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长期快递服务的,在订立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明确在电子商务企业促销旺季、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快递服务时限和应急措施。电商企业方面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因电商企业虚假承诺导致快件延误造成损失的,由电商企业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有分析则指出,快递和电商应该协力合作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划分责任。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赵晓光介绍,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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