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童买手机 家长要求退货引纠纷

行业动态

2019/03/16 10:51:38

  10岁孩子拿着压岁钱去买手机,后来家长发现后,认为店家不该向无大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要求退货;店家却认为没有规定不能卖给小孩手机,且手机已使用,拒绝退款。这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江山市消保委近日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十岁男童买手机 家长要求退货引纠纷

  朱老板在江山城区开了一家通讯器材专营店。2月中旬,朱老板的店里来了两个小孩,说要买手机。两个小孩年龄都不大,一个看上去十一二岁,另一个大约十四五岁。朱老板便问他们,“你买手机爸爸妈妈同意吗?”两个小孩说家长同意的。

  最终,年龄小点的孩子买了一部步步高品牌手机,价格1400元。因为现在购买手机有电子保修卡,不会影响售后三包事项,朱老板没有给孩子出具发票。

  过了几天,一名姓许的女士带着买手机的小孩来到店里,要求退掉手机。原来,许女士的儿子买手机根本没有经过家长同意,买回去偷偷玩了几天后才被她发现。追问之下,许女士的儿子才承认,手机是和表哥一起去附近的店里,用压岁钱买来的。

  许女士认为,家里小孩才10岁,店家不该将手机售卖给没有大人带领下的未成年人,而且还没有开据发票,要求退还手机。但朱老板不同意,他认为没有规定不能把手机卖给小孩,而且当时问过小孩买手机是否父母同意,再者小孩并不是独自一人来买,有大孩子陪同。此外,朱老板表示手机已拆封使用,更不可能按原价退,最多也只能当二手手机折价退。

  在与店家沟通无果后,许女士向江山市消保委虎山分会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因此,店主出售手机未向顾客开具购物凭证的做法是不对的,要求店主予以改正。然而,许女士作为家长,也存在对小孩监护不力责任。经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朱老板同意为许女士办理退机手续,一次性退还货款计1200元,许女士表示接受。

  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经营者出售商品不给发票和购货凭证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引发消费者投诉应吸取教训,并应立即改正;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擅自用压岁钱购买手机等商品,养成玩游戏等不良习惯,影响学习成绩,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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