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员工恶意差评抹黑同行被判赔偿

行业动态

2020/04/26 07:33:27

  黑某羊公司、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都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某森为森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手链四条,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的商品作出“怀疑是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等评价,黑某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浙江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上述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黑某羊公司指控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李某发布了带有强烈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而且浙江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而且,考虑到李某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同时,综合考虑李某为森某星公司员工,认定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与该差评行为存在关联。据此,判定李某、森某星公司、廖某标、德某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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