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关门,一年前订购的家电产品无法交货

行业动态

2020/09/05 16:30:18

  “去年买家电的时候就把钱付了,原来说好的是等我新家装修完之后再把家电送过来,现在告诉我商家关门了,我购买的家电没了。”市民莫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去年她在益华百货的四海电器卖场选购了一批家电,当时一次性交了全款。然而近日莫女士接到通知,由于近期商家撤场,她订购的家电无法全部交付,只能给她几台预留样机。

  消费者:全款购买家电不能交付

  据莫女士介绍,去年她家新房开始装修,去年5月份,她便来到益华百货四海电器订购家电,之后又在7月份陆续加购了两次,“其中有几台是样机,其他的都是新机,包括洗衣机、净水器、热水器等一系列9件家电,总计7万余元。”莫女士表示,当时为了避免过后补款的麻烦,每次选购时她都是一次性交付了全款。

  “当时跟商家说好了,因为我家还在装修,所以这些家电暂时不送过去,等装修完成后一起送货。”莫女士在购买时要求把家电存放一段时间直至新家装修完,对此商家表示没有问题,“发票上写的是3个月内要把购买家电拿走,但商家告诉我们可以一直存放到我们新家装修完,并告诉我们有的客户的家电在他们放了3年才拿走。”得到商家承诺的莫女士刷卡交完钱也就没再多想,开始忙着装修自家的新房。

  直到今年8月份,一通电话打乱了莫女士的安排。“四海电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是他们撤场了,我购买的那批家电有4台现货可以拿走,其余的都交不了货,只能进行退款。”对于商家提出的解决方案,莫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自己在去年已经把家电的全款都付清了,并且随时都可以要求提货,对于她所选购的家电商家应该有意识预留到充足的货品,而不是现在只能提供几台样机。

  “当初直接把全款给交了,谁知过了这么久,家电没了不说,店也关门了!”莫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说,因为对方不能交货,自己家里的装修、入住也受到了影响。“当时我都是一套一套买的,都是一个品牌的,现在就给我几台,我去其他地方买都不好买。”莫小姐认为,商家要不就提供她购买的所有家电,要不就全部退款。

  商家:无法退还全部款项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四海电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某些原因,今年7月底的时候他们开始从益华百货撤场,并且同时开始处理顾客剩下的订单。

  “由于事发确实突然,这也确实对顾客造成了一些麻烦,所以我们也在第一时间联系了顾客,为他们提供解决方案。”四海电器工作人员表示,有不少像莫女士这样付了钱但没有交货的顾客,他们在确定撤场后便联系了这些顾客,跟顾客沟通解决方案,如果店内还有库存家电的就交付给顾客,没有的便全款退还。“不少顾客都同意了我们的解决方案。”

  而对于莫女士提出的方案,四海电器的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实现。“由于撤场的原因,我们是拿不到货的,所以不能把她购买的所有家电给她,目前能提供给她的都是样机。”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当时购买的时候就与莫女士说明了其中几台是样机,莫女士也同意了,所以这几台样机商家一直都为她保存着的。

  而对于莫女士全款退还的要求,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无法实现。“当时莫女士购买家电时刚好还进行了优惠活动,差不多返了她3000多元钱。”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向莫小姐提供的方案中,将会把不能交付的家电款项全额退还,而优惠活动返还的3000多元就不再追回,算是对莫小姐的补偿。

  目前双方还未达成共识,正在进行沟通。

  律师:订购商品应及时取回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马艳芬律师表示,只要消费者完成了支付,商家就理应履行约定,取消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马艳芬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马艳芬认为,经营者还是需要有契约意识,取消订单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消费者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可以继续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也可以提出退还预付款的要求,经营者应该依法退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马艳芬说。

  马艳芬还建议,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订购,约定取货时间,如果在取货时间内不能按时取应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处理办法,双方另有约定应该订立书面的协议。建议消费者尽量不要将自己订购的商品长时间不取,以免商家撤柜或关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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