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侵犯他人商标权,原告能否要求赔偿?

政策法规

2021/11/24 14:06:40

  杨某从事家电销售行业十余年,其悬挂的店铺招牌为“TCL某乡家电城”。刘某从事家电批发,杨某经常从刘某处进货,双方生意往来已有十余年。2019年8月6日,杨某在明知TCL授权的正规厂家并不生产24寸液晶电视的情况下,以260元/台的价格在刘某处购进多台标有“TCL”标志的24寸液晶显示屏电视后加价对外销售。2020年9月,TCL的正规授权厂家以杨某销售的电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合计3万元。后杨某认为其电视机是从刘某处进货,刘某也存在侵权行为,故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600元。

  本案中,原告杨某能否以其是从刘某处进货为由,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原告非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多次购进标有“TCL”标志的24寸液晶显示屏电视,并非是为生活消费所用,而是为了店铺经营需要进行二次销售赚取差价款,是以营利为目的,故其不属于消费者。此外,原告从事家电销售行业十余年,明知TCL授权的正规厂家已不生产24寸的液晶电视,仍多次购进该式样的电视机对外销售牟利,有理由相信原告明知该式样电视机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原告多次知假买假并售假,导致被正规厂家诉至法院索赔,原告赔偿正规厂家系基于其对外出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原告不能诉至法院要求将该违法行为的赔偿后果转嫁给本案被告。

  二、原告亦不能以产品存在缺陷索要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式样电视机是属于侵犯商标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但因原告并非相关商标的注册人,并不享该商标的专用权,无权以被告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故也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

  三、被告知假售假由行政机关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也存在知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与国家保障商标注册权人的主旨相违背,该种违法行为不能纵容,应由行政机关查明后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商标权的注册人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并非相关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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