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5/11/13 12:26:05
居民对于住宅小区电梯内高频、高音量广告的投诉日益增多,这一“侵入式”的商业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部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安宁。焦点集中在,作为电梯的实际使用者,业主究竟是否有权关闭或要求电梯广告静音。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的电梯被界定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这意味着电梯产生的广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同时,全体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因此,电梯广告的投放与否、收益分配、以及是否造成扰民,理应由业主共同意志决定。
然而,现实操作中,许多电梯广告的合同签订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业主往往对广告入驻毫不知情,更不用说知晓广告费用的具体流向和分配明细。法律人士指出,单个业主作为共有权人之一,无权单独擅自关闭或破坏广告设备,因为此行为可能构成对物业公司、广告公司合法合同权益,乃至其他业主收益权的侵害,存在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记者了解到,业主行使权利的合法途径主要在于“集体移动”。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借助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广告的投放标准、音量限制、合同续签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形成明确的业主决议,再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依照决议执行。例如,深圳市近期就针对市民呼吁,正在推动《电梯广告投放管理规范》的修订工作,明确对住宅电梯广告的静音或音量限制要求,以法规形式保障居民的安宁权。此外,居民还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广告内容或噪音问题,促使监管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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